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十三条、三十二条、四十条的规定,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,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。另根据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》(TSG08-2017)的有关规定,因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、倒闭、迁移或者失联,设备已不在原址现场,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,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方式停用或注销相关特种设备。现经我局核查,决定对福州市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一台锅炉(详见附表)予以公告注销。
请有关单位(个人)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福州自贸区管委会行政服务大厅(地址:马尾区湖里路27号)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,逾期将予以注销,原发放的使用登记证作废。
有关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(个人),应自觉履行安全主体责任,上述注销后的特种设备如继续使用,必须申报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。如非法投入使用,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。
咨询电话:83983515
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2年6月6日
附表:
设备名称 |
锅炉 |
使用单位 |
福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|
产品编号 |
0L095727-8270 |
注册代码 |
11203501002009120001 |
产权单位 |
不明 |
现场情况 |
现场未见该设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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